以法律的性质或法律冲突的发生领域为标准,可以把法律冲突区分为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
长期以来,国际私法学界许多学者认为,法律冲突只可能发生在民商法领域或私法领域,在其他领域则无法律冲突可言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不同法律之间的效力的抵触或者说法律效力的矛盾。固然,在国际上或者在一个国家内部的不同地区之间,大量存在着民商事法律冲突或私法冲突,但在刑法、行政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税法等公法领域,法律冲突也会产生
不过,在刑法、行政法和税法等公法领域,因为公法涉及国家的公共利益并具有严格的属地性,各国在原则上并不承认外国刑法、行政法和税法等公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只适用内国的刑法、行政法或税法,而不适用外国的这类法律
因此,解决公法冲突的法律适用规范或冲突规范一般都是单边的,即它们只限定内国公法的适用范围,而不限定外国公法的适用范围。从公法只有虚拟的或自设的域外效力或各国互不承认他国公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来讲,行政法、刑法和税法等公法的冲突只是一种虚拟的冲突,它只涉及内国法的适用,而不涉及外国法的适用
但是,在民商法领域内,内国法在外国的域外效力或外国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在一定条件下得到承认,各国之间的民商法律冲突成为一种实在的冲突,即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或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之间的冲突
在解决这种冲突时,不仅会涉及内国法的适用,而且更重要的是会涉及外国法的适用,也就是说会涉及内外国法律的选择。也正是这一点决定了我们研究国际法律冲突或区际法律冲突时并不研究行政法、刑法或税法等公法冲突,而只限于研究民商事法律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