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条约优先原则《海商法》第268条第1款:
(二)国际惯例补缺原则《海商法》第268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三)意思自治与最密切联系原则《海商法》第269条: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四)船旗国法原则《海商法》第270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五)侵权行为地法原则《海商法》第273条第1款: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六)法院地法原则《海商法》第272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海商法》第273条第2款: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海商法》第275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七)理算地法原则《海商法》第274条: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