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应该告知买受人,否则由出卖人负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标的物需要运输,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转移。
5、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6、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买受人已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应视为同意购买。
7、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
①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②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8、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若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9、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生效条件,除非有约定)
10、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情形
①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④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⑤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