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法主体:具有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常见的国际法主体有主权国家、国际组织、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
2.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行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司法豁免包括管辖豁免、程序豁免与执行豁免
3.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4.国际法上的继承: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5.国际不法行为:是指违反国际法义务,对他国利益构成危害或造成损失的国家行为。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归因于国家、违背国际义务。
6.领海基线:是指一国领陆或内水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
7.内海: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8.领海: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陆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领海的宽度不得大于12海里。
9.毗连区:是指领海以外毗邻领海划定一定宽度的海水带。毗连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10.专属经济区:: 是指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一定宽度水域。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
11.大陆架:是指领海以外依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12.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内水之外的海域。
13.公海:是指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
14.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以国家名义为该国民采取的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
15.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16.庇护:是指一国对因政治原因而遭受他国追诉(包括可能追诉)或处罚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交还或引渡的一项国际法制度。
17.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无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18.条约的冲突:是指一国就同一事项先后参加的两个或几个条约的规定相互冲突。
19.大国一致原则: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20.国际争端:是指国家间关于事实上或法律上或对某项权益所持的立场、观点和主张不同而发生的对立和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