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应该告知买受人,否则由出卖人负担)
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标的物需要运输,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转移。
4、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5.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