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日常监督管理首先应当做好规划,这是监管规划性、前瞻性的体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2)各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管措施。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查封、扣押等措施,以便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有效监管。这些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为规范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行为,食品安全法要求各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