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利能力是指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各种具体权利的产生必须以主体的权利能力为前提。
(2)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3)法律关系主体要自己参与法律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4)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谈不上行为能力。
(5)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法人,其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其行为能力伴随着权利能力的产生而同时产生;法人终止时,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消灭。
(6)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7)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般通过自身实现,而法人的行为能力则通过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代理人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