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2)格式条款具有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字面含义及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 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