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检察官应当报经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10日内回复处理情况
办案机关未在10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的,可以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其发岀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及时回复。有关办案机关没有采纳人民检察院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有下列情形,检察院应当建议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① 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② 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③ 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④ 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