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物权: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4.禁止抵押的财产
b)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
c)以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5.质押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特定的动产或者权利交由债权人占有。
6.动产质权的设立
2)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押合同生效并不意味着质权随即成立。
7.质押权的标的
e)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8.留置权: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留置该动产,并在一定条件下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