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包括1982年《宪法》和四次宪法修正案,还包括几个附属较低层次宪法性单行法: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法、授权法、国籍法和其他公民权利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其他附属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2、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
5、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有关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规定、有关国民经济计划和宏观管理的法律规范、有关各类企业管理的法律规范、有关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的法律)
6、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环境保护法,即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社会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及自然资源法,即调整各种自然资源的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军事法:是有关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诉讼法:是有关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