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都起源于西方国家,共同点:经济基础相同,阶级本质相同,法制观念相同。但由于历史传统的不同,存在许多差别:
1、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异:在民法法系国家,制定法是最主要甚至是唯一的法律渊源;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判例法是最重要的法律渊源。
2、法律分类方面的差异:民法法系国家的法有公法和私法之分;普通法法系无公法私法之分,只有普通法和衡平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分。
3、法典化方面的差异:民法法系国家的法传统上实行法典化;普通法法系国家的法反映在法官的判决中,传统上不实行法典化。
4、法律概念、术语上的差异:一个法系所使用的重要概念和术语在另一个法系中极少有相对应的,同一概念与术语,在不同的法系有着不同的含义。
5、使用法律技术方面的差异:民法法系国家运用演绎推理,依据严格规则的原则;普通法法系国家运用归纳推理,依据遵循先例的原则。
6、法律发展方式上的差异:在民法法系,法官只有适用立法机构所颁布的法律的义务,没有创制法律的权力;在普通法法系法官实际上在法律创制和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7、诉讼程序的差异:民法法系采用纠问制诉讼,法官一般处于主导地位;普通法法系采用对抗制诉讼,法官处于中立的仲裁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