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判决宣告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含死刑缓期执行)的,采用吸收原则。即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低于死刑的其他主刑不再执行:
②判决宣告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即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低于无期徒刑的其他主刑不再执行,也不能将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合并升格为死刑:
③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的,区分如下情况分别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b.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有期徒刑和拘役的,采取吸收原则,即执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再执行。
c.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采取并科原则,即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管制。
a.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同一种有期自由刑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④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根据附加刑种类的不同,分别采用并科、合并和分别执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