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至于哪些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应根据刑法典第78条予以确定。
第二,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的,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但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程度而未执行死刑的,应该重新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