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认识到被教唆的他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明知他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教唆其犯罪,不构成教唆犯,而构成间接正犯。但如果行为人误认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为有刑事责任能力人而教唆其犯罪,仍然构成教唆犯。
第二,认识到他人还没有犯罪故意,如果认识到他人已有犯罪故意,而为之提供犯罪计划的,构成从犯;对其传授犯罪技术的,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均不构成教唆犯。如果行为人不知他人已有犯罪故意仍然教唆其犯罪,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第三,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教唆人产生实行某种犯罪的故意,并实施该种犯罪。就是首先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是教唆行为即意图引起他人犯罪故意的行为;其次预见到引起他人产生实行某种犯罪的故意。
第四,教唆人预见到被教唆人实行该种犯罪,在被教唆人实行某种犯罪时,被教唆人实行的犯罪应与教唆人教唆实行的犯罪相一致,才成立该种犯罪的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