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客体认识错误: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客体。
如: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
处理: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
2、对行为性质认识错误:行为人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理解。
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等。
处理: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无罪)
3、对行为工具(手段)认识错误:行为人在行为时对自己采用的工具发生了错误认识。
(1)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认为不会发生的。如误将毒酒当成药酒。
处理:有过失,则定过失犯罪;无过失,则属意外事件。
(2)意图使用产生危害结果的行为手段,但错误使用了不能产生危害结果的工具。(不能犯分类:相对不能、绝对不能;手段不能、对象不能)
处理:故意犯罪未遂:→不能犯未遂:→手段不能犯
4、对行为对象认识错误(目标错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对象在认识上出现了偏差。
(1)误甲为乙而侵害,两者体现相同的法益:故意犯罪既遂
(2)误甲为乙而侵害,两者体现不同的法益:从轻罪出发的主客观统一认定
(3)误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而侵害: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4)误非犯罪对象为犯罪对象而侵害:故意犯罪未遂(绝对不可能发生侵害的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