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27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28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构成要件:
(2)应当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具有届时不能或不会作出对待给付的情形(即存在不安抗辩事由)。
2.行使规则
(3)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安抗辩权消灭,应当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到期合同义务,否则成立违约。
(4)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预期违约,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