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也是登记账簿的依据。
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专门方法之一,也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起点。
会计凭证按照编制的程序和用途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
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购销合同、各种申请单、银行对账单、债权债务对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不能作为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按照来源不同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 按照填制手续及内容不同分为一次凭证、累计凭证、汇总凭证。
原始凭证填写时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出纳人员办理收付款后,应在有关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付讫”的戳记。
原始凭证的审核内容
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正确性和及时性
记账凭证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的会计凭证,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
记账凭证按照使用范围分为通用凭证和专用凭证(收款凭证<借方科目为现金和银行存款>、付款凭证<贷方科目为现金和银行存款>、转账凭证<不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 按照填列方式分为单式凭证和复式凭证
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多张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
一原始凭证需编制多记账凭证的,应在未附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上注明其原始凭证附在哪张记账凭证下
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填写错误的,重新编制。
对于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之间的经济业务,一般只编制付款凭证,不编制收款凭证。 企业采购报销差旅费填制一张收款凭证和一张转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