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4.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社会保险费。
企业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在筹建期间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保险费、租赁费、劳动保护费,按规定扣除。
10.公益性捐赠,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