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3)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h。
4)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②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d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