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按照《
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执
行.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处理,处理后的质
量等级按下列规定重新确定:
(2)经加固补强并经设计和监理单位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3)处理后的工程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经设计复核,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外形尺寸或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应按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
主要检查项目符合质量标准,一般检查项目基本符合质量标准,检测点数70%以上合格的,可评为合格。
2.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定为合格:
(1)所含单元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已按要求处理,并经检验合格;
(2)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3.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定为合格:
(5)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4.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定为合格:
(2)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