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用工企业必须依法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资标准(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合同终止条件、双方责任等。劳务企业应当每月对劳务作业人员应得工资进行核算,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克扣或无故拖欠工人工资。
(2)劳务用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培训制度,从事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人员必须持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严禁无证上岗。
(3)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项目部应当以劳务班组为单位,建立建筑劳务用工档案,按月归集劳动合同、考勤表、包工作业工作量完成登记表、工资发放表、班组工资结清证明等资料,并以单项工程为单位,按月将企业自有建筑劳务的情况和使用的分包企业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支付作业企业分包款时,应责成专人现场监督作业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务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由“包工头”替多名劳务工代领工资,以避免出现“包工头”携款潜逃,劳务工资拖欠的情况。因总承包企业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工程导致出现拖欠劳务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支付劳务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