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下列情况时,纳税人应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适用税率: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2.配制酒适用税率的确定。配制酒(露酒)是指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药食两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并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1)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配制酒,按其他酒税率征收消费税。
(2)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其他酒税率征收消费税。
上述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是指酒基中蒸馏酒或食用酒精的比重超过80%(含);发酵酒为酒基是指酒基中发酵酒的比重超过80%(含)。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4.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5.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6.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