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时期主要实行“世卿世禄制”,选官范围限定为贵族,由贵族子弟世代继承祖上的权位,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奴隶社会的发展。
秦朝按照军功大小授予不同爵位,商鞅变法,实行二十等爵制。有利于国家选拔军事人才,满足了国家统一的社会需求
到了汉代,为了适应国家统治的需要,建立了一整套选拔官吏的制度,名为“察举制”。所谓察举,就是官吏考察适合的人才向中央举荐,官吏任免权最终由中央掌握。在实行之初,按人口比例考察“孝廉”,并加以考试选用,为中小地主阶级及其他社会阶层提供了参政机会。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沿用了汉代的察举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九品中正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士族想要控制选官的野心,所以从创立以来选官比较注重门第,形成了一种“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现象,不利于选拔真正有学识的见解的人做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