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港口。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 并听从指挥
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 必须办理进出港签证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
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
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新检验或者通知其所有人、经营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