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2.各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有管辖权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3.水利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工程分包。
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由项目法人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明确。
4.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法人可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
(1)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方案重大变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任务;
(3)项目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涉及专利权保护的。
处理方法:
(1)如承包人同意,则应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对该推荐分包人的行为负全部责任。
(2)如承包人拒绝,则可由承包人自行选择分包人,但需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
5.项目法人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项目法人经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工程技术、进度的要求,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项目法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职责划分可由承包人与项目法人签订协议明确。
6.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要对承包人和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