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最高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
(1)任免权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组成人员进行选举、任命、罢免的权力。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国家领导人,习近平全票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主席。
(2)立法权指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3)决定权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依法定程序决定国家和社会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权力。2021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4)监督权指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和检察院工作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