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本题考查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演变。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逐渐由单一全能型体制转向独立于中央银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参见教材P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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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逐渐由单一全能型体制转向独立于中央银行的分业监管体制。
1992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全国唯一的监菅机构,在国务院领导下承担对全国所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同时成立,证券委由国务院14个部委的负责人组成,是中国证券业监菅的最高领导机构,而证监会则是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从而拉开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序幕。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颁布,确定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法律框架。1998年,确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和财务公司。同时,国务院确定证监会为直属国务院的正部级机构,是全国证券期货业的主管部门。
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成立,保监会也是直属国务院的正部级单位,是全国保险业的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监督和管理保险市场。至此,我国基本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组成的分业监管体制。这一体制的确立,有利于加强对新生的证券和保险行业的专业化管理,有利于防止在我国金融业管理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产生金融风险。随着外资银行的大举进人,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拓宽,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出现了一定的交叉,对混业经营风险的监管提上了议事日程。2000年6月,为了提高监管效率,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以加强三大监管机构的协调。
为了进一步健全金融监管体制,2003年3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4月28日,银监会正式挂牌成立,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审批、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的职责和相关职责。在新的监管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发挥其独特的作用。2003年底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作为最后贷款人在必要时救助高风险金融机构;二是共享监管信息,采取各种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三是由国务院建立监管协调机制。该法还明确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督管理方面押有监督检查权,包括直接检查监督权、建议检查权和在特定情况下的全面检查监督权。
至此,新的独立于中央银行的分业监菅体制形成,将使中央银行和监管当局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空间,以更细的分工专司其职,迅速提升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专业化水平,从而加快金融改革与发展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