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所下的定义是“多式联运经营人(MuhimodalTransportOperator,MTO)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与托运人订立一项多式联运合同并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完成此项合同责任的人”。由此可见,多式联运经营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他的身份是一个对货主(托运人)负有履行合同责任的承运人。
作为国际多式联运的主体,多式联运经营人从法律的角度讲,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多式联运经营人本人或其代表必须就多式联运的货物与货主(托运人)本人或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而且该合同须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完成货物全程运输,同时合同中的货物系国际间货物;
2.从货主或其代表那里接管货物时起即签发多式联运单证,并对接管的货物开始负责;
3.承担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与运输和其他服务有关的责任,并保证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单证的持有人或单证中指定的收货人;
4.对运输全过程中所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害,多式联运经营人首先叉寸货物受损人负责,并应具有足够的赔偿能力,这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向造成实际货损的分包承运人的追偿权利;
5.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与多式联运所需要的、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应确保自己签发的多式联运单证的流通性,并使其作为有价证券在经济上具有令人信服的担保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