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失业的,可以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不含省外户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一是失业前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灵活就业的;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就业需求的。
根据失业保险金由社保经办部门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按月计发的相关规定,当前,符合条件的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2300元/月×90%=2070元/月。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按规定还能同时享受个人无需缴费,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定期领取求职补贴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另外,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申领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3倍,即当前可申领标准为6210元。
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时间,可与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期限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