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关于待遇领取地问题的规定
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发布《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新《实施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实施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只能保持唯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存续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清理。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江苏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地区流动的,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办理个人账户合并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变更手续。本省户籍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地区流动的,不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江苏还明确了省内参保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外省户籍参保人员三种情形的待遇领取地确定办法。即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江苏省内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以设区市市区、县(市)为单位,参照国家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外省户籍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江苏,且在江苏各地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以在江苏缴费年限最长地为待遇领取地,缴费年限最长地有两个及以上的,以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最长地为待遇领取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