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忆小贴士】理解归类记忆:1-5体现“征扣一致”原则;第6条主要接受对象是个人,或者是发生时很难界定是企业还是个人接受的服务;第7条是贷款相关的服务。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提示1】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提示2】新增:如果是既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又用于抵扣项目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提示3】新增: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提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提示】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购进的贷款服务和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