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个持有期间交易性金融资产对当期损益(利润)的影响
=-初始时投资收益(购入时的交易费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上升(-持有期间公允价值下降)+持有期间投资收益(现金股利/利息,不含购买价款中的)+处置时的投资收益(出售实际收到的价款-处置时资产的账面价值)+负差产生的增值税(-正差需要交的增值税)
应交増值税=(当期卖岀价-当期买入价)/(1+6%)X6%
【提示1】买入价不需要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和已到付息期未领取的利息。
【提示2】转让金融商品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岀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互抵,但年末时仍岀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
(1)转让金融资产当月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
(3)年末,如果“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有借方余额,说明本年度的金融商品转让损失无法弥补,且本年度的金融资产转让损失不可转入下年度继续抵减转让金融资产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将“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