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2022年第2号、3号通告精神,为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高经办服务效能,自即日起,凡需要参加本委仲裁活动,提倡通过“不见面办理”方式进行。现通告如下:
一、当事人需提交证据、答辩状、补充意见等相关书面材料的,建议采用邮寄方式(邮寄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191号人力资源市场大厦12楼东楼仲裁庭),尽量减少到现场。
二、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需到现场参加仲裁活动,请遵守如下规定:
(一)服从工作人员指引,自觉遵守来访登记和疫情防控制度,接受安保人员的安全、防疫检查;
(二)主动配合进行体温检测,出示身份证、健康码、行程码和3月13日以来核酸检测报告;
(三)全程规范佩戴口罩,遵守“单独办理、一米线外等候”原则;
(四)若存在发热、咳嗽等与新冠肺炎症状疑似的身体不适症状的,不得进入本委工作区域;
三、不建议旁听人员到本委旁听案件审理情况,确需旁听的,应提前与案件承办人联系,向本委提出申请。
四、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因新冠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受疫情防控影响交通出行的,可主动与案件承办人联系,积极配合仲裁庭进行调解或申请延期审理。
因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给予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