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有残疾人职工的单位:某年度残保金缴纳额=(该年度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该年度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该年度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
无残疾人职工的单位:某年度残保金缴纳额=该年度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1.5%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91号)第一款(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暂免征残保金。
1、“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由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定(详见第二点)。“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分档减缴由残保金征收机关即税务部门确定,详询税务部门或12366热线电话。
2、单位安排残疾人职工必须有第五点中要求的相关材料,缺一不可。安排1名重度残疾人(即残疾人证为1至2级或者残疾军人证为1至3级)按安排2名计算。
申请减免缓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应于规定截止日期前持书面申请报告等材料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