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各县(市、区)税务局,肇庆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9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8号)、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肇人社规〔2018〕1号)的规定,2022社保年度(2022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我市符合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开展条件。现将2022社保年度期间实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标准通知如下:
一、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我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标准按粤人社规〔2022〕9号文和粤人社规〔2019〕28号文要求执行。
二、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我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标准按肇人社规〔2018〕1号文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