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报销政策。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在统筹区域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按规定保障。
1、起付标准: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起付标准为800元。
2、报销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比例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50%。
3、倾斜政策:退休职工报销比例按医院级别分别高于在职职工5个百分点。
4、年度报销限额: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门诊费用的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2000元。支付限额不结转、不累加到次年度。
5、待遇算法:普通门诊费用支付额度=(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个人先付部分-起付标准)×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比例。
6、不予报销的情况:在职职工停止缴纳或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职工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已纳入职工医保住院、门诊慢特病等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按职工医保住院、门诊慢特病保障等政策支付后剩余个人自付部分的门诊费用;其他不符合职工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待遇仅限职工本人使用,家庭成员之间不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