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基本、重要、内涵为丰富的一项权利。为保障学生的人身权,学校教师应尽到特殊的保护责任。
1.身心健康权。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禁止向学生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例如教师不能在学生活动场所吸烟、喝酒,也是为了保护学生的这项权利。包括身体健康,也包括心理健康方面。既有潜在的危险,也有实际的伤害。
2.人身自由权。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考生注意把握题目中的关键词,“搜查、关禁闭”这都属于侵犯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3.人格尊严权。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注意当题干中出现给教师给学生起外号,或讽刺挖苦学生的内容时,便侵犯了学生的这一权利。注意把握实际生活中的例子,如罚站是体罚、抄书是变相体罚等,二者不同于体育课上老师让学习练习某项技能。
4.隐私权。学校和教师有义务保护学生私人、不愿或不便让他人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不被他人所知的权利。
例如教师私拆学生信件、偷看日记、公布考试成绩等,也是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