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观:考核工作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地反映各支部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情况。
(二)公正:各支部实行统一的考核目标、标准和记分方法,按照同意的考核方法实施考核工作。
(四)公开:考核办法及标准公开,考核结果公开。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办公室和人事科负责具体实施。
(一)学习调研:积极参加学习实践活动小组组织的各类学习、会议、活动,结合本支部、本职能部门特点,着重围绕科学发展等方面开展调研分析检查。
(二)分析检查:以支部为单位召开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深入分析科室及每人存在的问题,开展“四对照,四检查”,查找原因,形成分析报告;对领导班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
(三)整改落实: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措施目标化、具体化、责任化,重点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形成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
(四)宣传报道:积极向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上报各类宣传资料,在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上宣传学习实践活动情况。
(五)特色实践活动:结合本支部、本部门工作实际,开展富有特色主题的实践活动。
(六)支部和部门会议:各支部、各部门根据我校学习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和学习实践活动开展情况及时召开支部和科室会议,细化工作计划和活动项目,总结和研究部署本支部、本部门的学习实践活动。
见《**一中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考核标准》。
第七条考核实行百分制,主要以日常考核为主,对各支部、各部门的学习实践活动及时记录、记分、存档可,活动结束时汇总得出考核成绩。
第八条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单位或个人工作有创新、有突破、有亮点的,可进行适当加分;对工作出现重大问题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具体情况进行扣分。
第九条为突出各支部、各部门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的工作成效,各支部、各部门应把各项学习实践活动任务分解至各小组,在对各支部、各部门进行考核的同时,同步计算各支部、各部门的得分,考核内容、方式、分值不变。并以科室得分作为各单位的考核成绩。
第十条考核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至89分为良好,70分至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级。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考核成绩评选出先进单位,并授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先进支部”或“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其他未尽事项,由学校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