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科学的班主任工作评价体系和奖惩制度。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或在班主任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定期予以表彰奖励。选拔学校管理干部应优先考虑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优秀班主任。”“ 学校建立班主任工作档案,定期组织对班主任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奖励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班主任工作诚如《规定》中所言,在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中岗位重要、职责重要。所以,建立专门的评价体系与奖惩制度,对于促进班主任工作的管理、激发广大教师参与班主任工作的热情、建设一支品学兼优能力突出的班主任队伍,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和深远影响。
如果说《规定》还须尽善尽美的话,对班主任在批评教育学生中的人身权利如何保障,应予明确;对《规定》中涉及的班主任的各项权利如何落实,权利受到侵害如何救济,亦应予以明确。末学感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机构真正依法履行职责的寥寥,有的就成了养老院、福利院,实在令人失望。督导机构应该在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执行上,发挥应有的检查、督促、处罚职能,为班主任权利的落实,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其他相关部门,亦应在自身的职能范围内,为班主任工作保驾护航。
由于末学离开教育部门年深月久,也就凭着对教育的关心,做了上述探讨。贻笑于大方之家,在所难免。权作抛砖引玉,以期引起大家对班主任工作与教育工作的讨论与重视。就是挨几下板砖,也无怨言。阿弥陀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