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甲方按国家,省,市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国家,省,市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等假.
第十四条甲方应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乙方违反申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条甲方应遵循按劳动分配原则,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自主制定本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工资支付形式和工资标准.按本合同约定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
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为甲方提供正常劳动的,甲方应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第十九条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应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乙方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甲方安排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甲方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甲方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视生产经营状况和乙方的工作实绩,适当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省,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按规定代扣代缴.
第二十三条在合同期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职工节育手术期间的待遇,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甲方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签订变更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其中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