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 应在开工前按照工程批复明确的或本办法规定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项目法人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相当于初步设计深度)。 2.项目法人与施工、监理、设计、设备供应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3.项目法人、施工、监理和设计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等资料。4.项目法人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合同及检测工作内容。 5.受监督工程项目划分初步方案。6.工程项目总体实施进度安排和各阶段验收计划。7.填写完备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质量监督站自收到上述规定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应与符合要求的项目法人单位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项目法人并书面告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