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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入 ├────┼─────────┤
│位 ├────┼────────┤位 ├────┼─────────┤
│(甲 ├────┴────────┤(乙 ├────┴─────────┤
│方) │电挂: 传真:电传: │方) │电挂: 传真:电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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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甲、乙双方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
│1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议定的借款时间将款项于借款起始日上午九时,用加急电│
│ 报汇至乙方帐户,并起息;乙方应于借款到期日上午九时用同样方式还款,│
│ 并止息。双方划款时均应派员到开户银行督办。如发生资金在途,属于拆出│
│ 方或该方邮电局或银行的延误,由拆出方承担在途利息,反之,由拆入方承│
│2利息清算应按日计算,利随本清,利息由乙方归还借款时,一并主动划付甲│
│3逾期:到期未能归还,逾期部分按日息5计收罚息,由乙方主动计还甲方│
│4本合同在执行期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其拆借资金之利率经双方协商后作相应│
│ 的变动,或按原利率即刻还款,重新订立新合同。 │
│5责任:乙方所拆入资金的用途应受信贷计划制约,要符合金融政策和信贷原│
│ 则及资金拆借有关规定,如有违者乙方自行负责。 │
│6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签章后,在签订的日期起生效│
│ ,外系统金融单位拆借资金时还须有担保单位加盖公章、法人签章。无担保│
│ 单位,需持有拆入资金地区的银行承兑汇票抵押。 │
│8担保:如乙方不履行合同条款时,其担保单位要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
│9本合同一式五份,由甲乙双方及签证的金融市场和担保单位、计划部门各执│
│10合同终止:甲方接到乙方所归还的款项,经查收本金及利息无讹后,本合│
│同自行终止;否则需查时,查询待本利清算后才能告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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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出资金单位 │ 拆入资金单位 │担保单位│ 金融市场│
│公章法人代表│公章法人代表│公章法人代表│公章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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