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证:由 银行开出通过 通知编号为 的 信用证。
2.结算收入监管:借款人在第一条第1条款下的信用证结算收入必须存入在 贷款人处开立的专项保证金存款帐户内,并受贷款人的监督。借款人如不按贷款合 同规定归还贷款,贷款人可主动从该帐户内扣除。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随意 支取专项保证金存款帐户内的款项。
3.抵押:借款人将第一条第1条款下的信用证抵押给贷款人,作为贷款合同 还款的保证。
2.本合同项下贷款限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2.贷款从第一笔提款日起息,利息以1年360天为基础,根据实际占用的 天数计算。
3.贷款的结息日为每季第三个月的20日和贷款到期日。
4.借款人到期应付利息由贷款人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的存款帐户内 扣除。
5.贷款期限内,如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币贷款利率,则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利率亦作相应调整。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将第一条第1条款下的信用证正本抵押给贷款人, 并由贷款人保管。
2.在提交单据后,借款人保证叙做出口押汇并授权贷款人将押汇收入直接解 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专项保证金存款帐户,作为贷款的还款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