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乙双方交易完毕后,若乙方需甲方协助办理有关厂房的相关事宜,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
2、股权变更前,该土地有政府的预期罚款,由甲方负责。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确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甲方在完成售房的全过程后,则乙方有权支配和使用该厂房及配套设施,甲方无权干涉。
5、在股权变更前的电子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包括预期的政府罚款、税收)由甲方承担,在股权变更后乙方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6、电子有限公司在股权变更前应在泉州晚报上刊登股权变更的信息。登报费用由甲方负责支付。
7、厂房交付使用时,甲方负责结清工程款及厂区交付前的各项管理费。
8、乙方定金支付后甲方将该厂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交由丙方暂为保管,于办理股权变更时,甲方在收到第二笔款项时,丙方同时交付给乙方。
9、甲方在办理该厂房产权证时,需用到相关证件时,乙方给予配合。
甲、乙双方办理股权变更公证及相关变更手续完成当日,各自按成交价1%向丙方支付中介费。
1、有限公司土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所辖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