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的:
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60万元以上的:
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10万元,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死亡一人,增加9个月至1年,重伤每增加1人,增加6个月至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