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中药材专业市场,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各地区设立中药材专业市场,必须依据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建在中药材主要品种的集中产地或者传统的中药材集散地,交通便利,布局合理。
申请在中药材专业市场固定门店从事中药材批发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证、照齐全者准予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固定门店从事中药材批发业务。
申请在中药材专业市场租用摊位从事自产中药材业务的经营者,必须经所在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经营中药材。
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租用固定摊位经营中药材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经营户,必须向中药材专业市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证、照齐全准予进入市场从事中药材经营。
在中药材专业市场从事中药材批发和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纪守法,明码标价,照章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