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简称“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中收载了4种。
二级:分布区域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简称“二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中收载了17种。
三级: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简称“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中收载了21种。
具体管理办法及物种名录,详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为了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和中药国际贸易的发展,我国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利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1993年5月2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通知指出:“犀牛和虎是国际上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被列为我国已签署了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物种。为保护世界珍稀物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有关规定,重申禁止犀角和虎骨的一切贸易活动。通知中明确:取消犀牛角和虎骨药用标准,今后不得再用犀牛角和虎骨制药。国家鼓励犀牛角和虎骨代用品药用的研究开发,积极宣传推广研究成果。这一系列法律、法规文件的公布实施,为中药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指出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