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境内生产药品1.证明性文件: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 (2)《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31ceb2ba6da3e0b28a567f523b397a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