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标准适用于由于酚灼伤皮肤后吸收引起的职业性急性中毒。非职业性急性酚中毒也可参照执行。
2.酚可通过皮肤粘膜、胃肠道和呼吸道等途径侵入体内。其中胃肠道途径多系生活性中毒,而职业性中毒的侵入途径主要是皮肤。另外,酚灼伤时患处疼痛程度较轻,易麻痹大意,而忽视全身中毒的可能性,需引起重视。
3.尿酚为酚的吸收指标,尿酚检测宜在灼伤早期进行。尿酚值与酚灼伤的面积、深度、部位及酚中毒的病情程度无相关性,但有助于鉴别诊断。尿酚增高与棕褐色尿无明显关系,需考虑溶血因素。尿酚正常参考值5-25mg/24h(WS/T48尿中酚的分光光度测定方法)。
4.急性酚中毒可损害诸多脏器,而临床表现是以肾脏和中枢神经系统损害及溶血为主。
5.肾脏是酚中毒最常见的靶器官。小面积的酚灼伤(10%)也可发生肾脏损害。一般可在灼伤后24h内出现。急性肾功能衰竭常是导致酚中毒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本标准将肾脏损害作为主要诊断指标。轻、中度肾脏损害是指尿常规中具有二项异常者,如蛋白尿、管型尿、血尿、低比重尿等,和/或血肌酐、尿素氮增高。重度肾脏损害是指急性肾功能衰竭(参见GBZ79)。
6.中枢神经系统损害常是急性酚中毒的首发症状,轻度中毒者可出现头痛、头晕、乏力、恶心等症状,症状较轻,持续时间较短。重度中毒常以昏迷或反复抽搐起病,可在酚灼伤后数分钟内发生,且大多出现在酚灼伤面积20%者。
7.溶血也是酚中毒早期临床表现之一,常在灼伤后2h内出现,2~10天可恢复,大都发生在酚灼伤面积10%者。一般为轻度溶血,严重者少见。参见GBZ75.
8.由于酚对血管舒缩中枢的直接抑制,酚灼伤皮肤后早期就可出现休克,且大多发生在酚灼伤面积20%者。
9.为便于把握和操作,本标准将职业性急性酚中毒分为轻、重两级,其划分界限的重点是根据酚中毒靶器官的病损程度,如肾脏损害中尿常规异常和/或血肌酐、尿素氮增高列入轻度中毒,而急性肾功能衰竭列入重度中毒;又如溶血常为轻症而列入轻度中毒,而昏迷、反复抽搐和休克为重症表现,均列入重度中毒。
10.酚中毒的治疗目前尚无特效解毒剂,为防治酚中毒,灼伤创面的早期处理至关重要。其创面治疗原则按GBZ51处理。首先接触者应立即脱去污染衣物,并用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由于酚微溶于水,通常在冲洗后即用浸过30%~50%酒精棉花反复擦洗创面至无酚味为止(注重不能将患处浸泡于酒精溶液中),再继用4%~5%碳酸氢钠溶液湿敷创面2h~4h.
11.血液净化治疗既可防治急性肾功能衰竭,又可清除体内的酚。血液净化技术可根据各自不同条件采用血液透析和血液灌流等方法。血液净化疗法的指征原则上宜尽早进行,甚至采用预防性透析,例如氮质血症进行性增高,早期出现反复抽搐、昏迷等征象,就应立即采用。